杨楠律师亲办案例
官司胜诉后货款全额追还
来源:杨楠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30
浏览量:1079
  2007年12月24日,乙方童XX以“XX销售中心”的名义与甲方XX陶瓷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2008年XX牌抛光砖产品经销合同》。
    2008年10月17日,童XX向XX陶瓷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欠XX陶瓷公司货款167177元,并加盖了“XX陶瓷经营部”印章。
    另查明,XX陶瓷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周XX,童XX是该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
    因XX陶瓷经营部不按期清偿欠款,陶瓷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令童XX、周XX支付货款167177元及利息。
    童XX、周XX收到判决书后,仍不按期付款,陶瓷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周XX的房屋,童XX、周XX迫于压力,分三次全额付清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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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楠
  • 执业律所:
    宁夏法思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4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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