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胜诉后货款全额追还
来源:杨楠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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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4日,乙方童XX以“XX销售中心”的名义与甲方XX陶瓷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2008年XX牌抛光砖产品经销合同》。
2008年10月17日,童XX向XX陶瓷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欠XX陶瓷公司货款167177元,并加盖了“XX陶瓷经营部”印章。
另查明,XX陶瓷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周XX,童XX是该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
因XX陶瓷经营部不按期清偿欠款,陶瓷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令童XX、周XX支付货款167177元及利息。
童XX、周XX收到判决书后,仍不按期付款,陶瓷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周XX的房屋,童XX、周XX迫于压力,分三次全额付清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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