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楠律师亲办案例
抢劫罪一案 辩护成功案例
来源:杨楠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30
浏览量:842
黄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辩护成功案例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抢劫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律师辩护不应定为抢劫罪,以更轻的罪寻衅滋事罪进行辩护,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2012年4月5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判决指出:被告人黄某、农某因琐事引发口角和打斗,后又纠集他人欺压对方,以赔偿名义强拿硬要对方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当,本院给予以更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情:2011年10月25日12时许,黄某与朋友农某在集团门口,因扔饮料瓶,饮料水溅到旁人刘某身上,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斗。当日下午17时许黄某和农某纠集“阿亮”等人来到裕同集团门口,将下班出厂的刘某带至工厂门外的草地上实施殴打,后手持砖头威胁刘某拿钱出来,当场抢走现金人民币200元及身份证。同月31日,深圳宝安区公安民警将黄某和农某抓获归案,并从黄某身上搜出被害人刘某的身份证。

2012年3月6日,本律师接受黄某的哥哥的委托,依法会见了黄某,并到法院查阅了该案有关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黄某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而且其本人也向公安在予以供认,对其辩护为无罪已不可能,只能从轻罪方面考虑。经过更深入地研究分析,对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进行比较分析后,认为黄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公诉机关认为黄某的行为定为抢劫罪错误,而抢劫罪比寻衅滋事罪重,抢劫罪最低为三年,而寻衅滋事罪轻则几个月重则几年。决定从轻罪进行辩护,对此当事人也同意接受。

2012年3月22日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本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不成立;对被告人以抢劫罪定罪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三方面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2012年4月5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判决指出:被告人黄某、农某因琐事引发口角和打斗,后又纠集他人欺压对方,以赔偿名义强拿硬要对方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当,本院给予以更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以上内容由杨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楠律师咨询。
杨楠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76好评数1
银川金凤区万达广场后尹家渠街与上海路交叉口派生云天民生银行商务大厦14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楠
  • 执业律所:
    宁夏法思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401*********05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银川金凤区万达广场后尹家渠街与上海路交叉口派生云天民生银行商务大厦14层